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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综合治理-水质分析仪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保监管的趋严和生态治理需求升级,在持续的政策的支持下,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和长江大保护等新兴领域的需求正迅速增加,上述市场发展的潜在能力较大,但此类项目一般投资规模大,通过PPP模式开展,存在前期投资压力大,资金回笼时间长等特点,对参与企业的投融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黑臭水体治理方面,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黑臭水体第一次被纳入总量控制目标。2015年7月,在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出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被列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并对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2016年2月,国家住建部和环保部出台《关于公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的通知》,全国295座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共有216座城市排查出黑臭水体1811个,其中河流1545条,占85.4%;湖、塘264个,占14.6%。截至2020年11月30日,根据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总认定数为2869个,其中已完成治理的项目共2313个,治理中项目556个。根据《水十条》的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需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根据《建设规划》统计,“十三五”期间需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00多个、总长度约5800公里,上述所涉及的黑臭水体整治控源截污涉及的设施建设投资约1700亿元。根据《三年行动方案》,目标经过2019-2021年3年努力,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生态环境部公布2019年统筹强化监督(第一阶段)黑臭水体专项排查情况,全国259个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数量1807个,消除比例72.1%。其中,长江经济带98个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数量1048个,消除比例74.4%,整体完成情况尚可,但全国仍有77个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低于80%,19个城市消除比例为0。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补助资金用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预计未来黑臭水体治理仍将加速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5号),海绵城市建设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由于海绵城市具有缓解城市内涝、提供经济下行支撑和提高百姓城市生活质量等及其重要的作用,其建设得到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全力推进。截至2020年4月,海绵城市PPP项目数量共79个[5],项目投资额达到1281.01亿元。
自2016年起,在国家格外的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背景下,中央各部委推出一系列长江大保护有关政策。2016年5月,根据中央政治局发布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一定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2017年10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和水利部发布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劣V类比例控制在5%以下。2019年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85%以上,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且2018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显著增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在持续的政策支持下,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仍有较大空间,预计未来投入资金规模较大。
黄河流域治理在我国生态安全方面战略地位较高。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规划纲要。受此影响,各省市分别启动编制本省区的规划方案,共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在长江大保护的基础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也在逐步推进,水环境流域修复市场空间较大。
从我国水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水污染程度来看,我国水价相对于国外水平仍然偏低,其既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也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但是在资源品价格改革以及节能减排的大趋势下,预计水的资源属性将逐渐体现。
作为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水价水平直接影响行业内公司运营能力,并对拓宽水务市场融资渠道及改革现行供排水管理体制至关重要。我国水价主要由水资源费[6]、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所组成。其中,供水价格由政府主导定价,采用价格听证会制度,根据加成成本保证水务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2017-2019年末及2020年11月末,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价附加等)分别为2.19元/吨、2.26元/吨、2.29元/吨和2.30元/吨[7]。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中等水准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其中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结束后恢复到平均值水平。我国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一般每三年核定一次。根据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相关收费已达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升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至于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2017-2019年末及2020年11月末,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价格分别为0.97元/吨、0.98元/吨、0.98元/吨和0.98元/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基本达到一定的要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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