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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配置及AI智能自动监测站建设-北京市水务局水质水生态中心仪器购置(第一包)、(第二包)、三公开招标公告

  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配置及AI智能自动监测站建设-北京市水务局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购置(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公开招标公告

  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配置及AI智能自动监测站建设-北京市水务局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购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买卖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2-10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配置及AI智能自动监测站建设-北京市水务局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购置

  全自动高锰酸盐指数测定仪2套;COD消解器4套;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1套;BOD自动搅拌传感器3套;有机汞分析仪1套;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2套;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套;马弗炉1套;双列8孔水浴锅1套;原子荧光光度计1套;全自动阴离子分析仪1套;离心机1套;封口机1套;分析天平1套;电热板1套。

  需提供以下服务:(1)数据库构建及软件升级:定制满足需要的数据库,并提供5年的软件升级及数据库升级服务;(2)专家服务:提供6年的硬件和软件质保,6年的一对一专家服务以及终身技术上的支持服务;(3)配件耗材:提供5年的所有耗材。

  包含:(1)智能试剂管理柜主柜1套,(2)智能试剂管理柜副柜5套,(3)智能危化品管理副柜2套。

  全自动紫外测油仪3套;生物安全柜1套;旋涡震荡仪1套;石墨电热板3套;超声波清洗机2套;超微量分光光度计1套;PCR管迷你离心机1套;微量移液器3套;实验室管理系统1套;生物显微镜1套;连续流动分析仪1套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4月30日前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办理CA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买卖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买卖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依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投标人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买卖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买卖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注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买卖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复核本项目电子投标要求,如有任意的毛病,请及时联系技术人员。

  1.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2.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未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具的近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合同项目投标。

  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3.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4.执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

  6.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未来的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8.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9.执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0.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的相关要求;

  11.执行《北京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649号;

  1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13.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逐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741号)。

  注:小微企业以制造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