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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央广网哈尔滨11月2日消息(记者庞淼)11月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据介绍,《条例》共7章62条,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条例,对于总结实践经验,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法治保障,依法推进黑龙江省水环境质量改善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立峰介绍,《条例》严格遵守上位法,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一是落实河湖长制,条例规定,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巡河、巡湖。村级河湖长按照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二是条例规定,工业集聚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是落实饮用水水源建设要求,条例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以地表水为单一水源供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深入贯彻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一是依照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规定,条例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划定及其名录的确定作了规范。二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特定工业公司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条例规定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公司,排放的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公司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具有工业废水净化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对已经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公司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者可能会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限期退出城镇污水管网。三是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从受纳水体到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一是落实江河湖泊水质全面改善要求,条例规定,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并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二是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三是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畜禽养殖户畜禽粪便、污水防治义务作了规范。四是条例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污水处理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服务费。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健介绍,《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全面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污的重要武器,《条例》为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黑龙江省排污口排查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等工作扎实推进,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黑龙江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国家考核连续三年优秀。《条例》的出台加强了水污染依法治理,有利于推进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条例》紧密衔接上位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解决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坚持精准治污。《条例》精准定位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聚焦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新建集中住宅污水处理,对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同一流域的江河上下游、左右岸和湖泊水库周边水污染成因复杂,《条例》通过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精准发现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科学治污。《条例》鼓励通过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因地制宜加强溢流污水调蓄治理,降低雨污混流直排对水体的污染。科学总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整改工作成效,结合何家沟、马家沟等黑臭水体整治经验,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依法治污。《条例》将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置行为纳入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依法监管、依法治理,加大对畜禽粪污防治力度,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管理。对违法排污、污染水体的行为予以处罚,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定,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的原则,引导散养户主动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避免“为罚而罚”。
二是有利于保障民生。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保护好人民群众“水缸子”安全,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饮用水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安全,《条例》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并且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增加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等规定,都是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有利于美丽龙江建设。在《条例》制定的过程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构建水环境治理体系、巩固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效、明确法律责任,落实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理念,提倡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以生态优先促进绿色发展,以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推动龙江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