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报送的监测数据有用位数不超越3位,小数点后最多位数不能超越选用的标准办法的检出限位数,不能恣意增删。详见表1。
为进一步标准和一致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处理办法,进步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满意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和查核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矩。
本规矩规矩了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查核断面的上报数据和水质评价数据处理办法和要求。
本规矩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查核断面的水质评价和查核,其他断面可参阅本规矩。
(1)进行数据核算时,进舍规矩履行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矩,拟舍数据按“四舍六入五成双”修约。
(2)原则上,结合《地表水环境质量衡量原则》(GB3838-2002)和现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使命作业指导书(试行)》中灵敏度最低的办法检出限确认修约小数保存位数,终究修约的有用位数不超越3位;当修约后成果为0时,保存一位有用数字。
(1)各监测数据的保存位数按照表1履行,若监测值低于办法检出限,以在检出限后加“L”表明。
(2)《数值修约规矩与极限数值的表明和断定》(GB/T8170-2008)
(2)未监测的项目填写“-1”,并注明原因;除水温外,其他项目监测值不行填写“0”。
(3)多个点位(左中右、上中下)的监测断面,除pH值(平均值按多点位氢离子活度均值的负对数核算)外,其他监测项目平均值的审阅修约成果参照表1。
(4)上报监测项目的浓度单位,除水温(℃)、pH值(无量纲)和透明度(cm)外,其他监测项目一致以mg/L上报。